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开立进账单应要求提供个人开户证明
中国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要求企业成立时必须投入一定的资本金。而且,各种特许业务(如进出口权等)又对资本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就在根本上造成了验资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有些企业或者个人本身不具备这些条件,但为了成立企业或者取得许可,就想方设法借钱验资,验资完毕后马上抽逃资金。近几年来,有些地方还产生了一个专门垫资的所谓“行业”。
由于垫资受银行操作规则及垫资本身风险的限制,不管多少投资者及资金,往往一笔打入。对于这样的业务,风险很好控制。但实务中对于一张进账单对应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有些注册会计师对于进账单上个人投资者的名字及“投资款”的备注很明显是后加上的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本身的风险。那么,这种风险应该怎么规避呢?难道说,成百上千万元的资金也一定要用现金的形式吗?当然不必。因为现在人民银行允许公民开立个人账户。只要检查一下个人开户许可证及个人账户对账单,再把个人账户的账号及用于验资的进账单对照一下,如果个人账户的对账单打走这么多款,用于验资的进账单及对账单上又进了这样一笔款,“投资款”及自然人投资者的名字没有后加上的痕迹,且银行询证函没有问题,那么,这笔投资款,从我们的行业角度来讲,应该已经把风险降到了最低程度。
不要认为银行询证函上投资者的名称只要相符就行,因为银行出于竞争压力,只要有钱,是不太在意询证函上是谁的名字,更何况有些进账单是不要求标明付款人的。由此造成的风险还从来没有人追究过银行的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却往往难逃其咎。
已经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验资应检查外汇收入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先办营业执照,而且可以分次验资,还本来不至于给我们的验资业务带来风险。但如果是一个已经正常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而它本身又经营进出口业务,这就给我们的验资业务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因为,对于外汇投资,我们从外汇管理局得到的回函是:“所询资本金账户是我局签发”。这对于资本金账户与经常项目账户分别开立的情况是有效的,但对于开户通知书上标明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经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情况是无效的。如果一个账户既可用于资本项目,又可用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局并不负责核实这个账户上的外汇是否为资本项目。对于一个已经正常营业的企业,用经常项目的外汇来验资也不是不可能的。外汇管理局的人手有限,不能指望他们事后来核查企业是否又用我们已经验资的这笔外汇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了。所以,验资的时候,检查一下企业的出口收入情况还是有必要的,尤其对于那些数笔外汇资金连续投入,而每笔资金数额都与正常的经常收入相仿的验资,更应该提高警惕。
外商独资企业以实物出资需要价值鉴定书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实物出资需要出具价值鉴定书,这没有什么争议。但验资时如果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出具价值鉴定书,经常会遭到企业的反对。因为工商局不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价值鉴定书,而验资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得到工商局的认可。那么,外商独资企业以实物出资是否应进行价值鉴定呢?
笔者认为,就注册会计师而言,考虑到风险因素,即使工商局不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出具价值鉴定书,注册会计师也应该要求企业提供价值鉴定书或者评估报告。因为外商独资企业不同于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无限责任公司。如果仅凭货物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发票,而将一些废旧设备物资或者是价值远远低于其申报价值的设备物资验资成其所申报的注册资本,一旦这个外商独资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恐怕就难逃验资不实的责任。
(作者:姜春凤 迟心君 烟台富鑫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建设集团财务处)
验资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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